经校委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处室于4月30号前把意见反馈到理论室。
中共蚌埠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校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6)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为充分发挥党校在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加快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
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二章 科研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的领导与总体部署,提供科研经费保障;制定校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研课题计划进行组织、指导、管理与总结;批准校级课题的立项、结项,决定科研工作奖惩事项;促进科研成果进课堂,加快我校教学科研一体化进程。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委领导下的学术机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科带头人9人组成,主要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审议,承担全校科研课题的认定、科研成果及教学水平的评估与推荐,提出改进建议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实行推荐和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论研究室是党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出全校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校科研课题的下达和认领工作;组织协调全校科研调研活动和各类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科研课题的立项、结项的评估、评审与申报;承担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的统计、考核;负责《蚌埠党校学报》编辑与发行;负责收集各类学术活动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教研部门。
第五条 教研室是科研工作的主要承担部门,是党校科研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申报、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科研成果在教学中的运用等。积极安排教研人员撰写参加校内外各类学术活动的文章。
第六条 各行政处室和教辅部门是直接或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围绕服务教学中心积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第七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相关人员需由所在处室领导提出派遣意见后由分管校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理论研究室备案(主要包括学术活动名称及其主办单位、参加者的论文题目、学术活动的起止日和派往参加人员名单)。除进修性质的培训班或科研工作会议外,如不提交论文,一般不能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第八条 社会调查研究是党校教研人员的基本功,是提高教学、科研针对性和质量、水平的基本手段。根据专题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党校及各教研室每年都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研究,深入社会实际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考察、了解,进行有现实意义的调查研究活动。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 一般科研成果
1.论文以市(厅)级、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须为第一作者。级别标准以省委党校认定的期刊目录为准。
2.着作以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着作为准。
3.教材以本校科研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规划教材为准。
4.新闻稿件以市(厅)级及以上报刊杂志(有CN刊号)发表为准。
5.调研报告以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以文件、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采用,或公开发表为准。
6.在内资刊物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内资准印批号为准,部门、行业内资刊物不计。
7.征文以市(厅)级以上理论研讨会获奖或收录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为准。
8.校级科研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科研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为准。
9.其它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获奖科研成果
1.获国家、省和市及社科联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2.获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优秀成果等级奖的科研成果;
3.国家、省和市级结项的理论研究项目(课题);
4.受国家、省和市级有关部门委托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调研咨询项目(课题);
5.获得优秀等级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如出现论文属性或级别界定、着作权争议等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或仲裁。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80分,须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国家级1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60分,须在省级、市级以上报刊各发表论文1篇;具有中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2篇(或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具有初级职称的专职教师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15分,须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理论研究室专职人员科研工作量参照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理论研究室主任,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与具有副高级职称专职教师相同。教辅或行政处室主要负责人须结合本职工作撰写调研论文,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20分。
第十四条 教辅或行政处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兼职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30分,须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篇;具有中级职称的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20分,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篇;具有初级职称的全年完成科研工作量10分,须在市级内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十五条 教研室和理论研究室全年科研工作量为其处室个人全年科研工作量的总和。挂职锻炼的仍需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五章 科研成果计分与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超额完成规定分值基数,每增一分奖励10元。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1.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工作研究、评论等,每千字计分标准:国家级重点30分,国家级25分,省级15分,地市级8分。
2.内资刊物每千字计分标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地市级(含校刊)3分。中央党校内资刊物按国家级内资计算。
3.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CSSCI》全文收录的论文,另计50分;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摘录二分之一以上的论文,另计100分,二分之一以下的按比例计分;被《CSSCI》收录的论文,另行计180分;报刊连载的同一名称的作品,只作为1篇计分;被转载、摘录或收录的论文,只以最高标准计分1次。
4.公开出版的独撰学术着作(有ISBN书号),一次性计800分;合着个人撰写5万字以上,一次性计150分,5万字以下的按比例计分;再版着作或与以往出版着作(含论文)内容相近的不计分。一般论文集发表的文章不计分。
5.公开出版的编着规划教材(有ISBN书号),一次性计500分;
6.报刊和广播电视发表的本校新闻宣传题材作品,报刊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均按稿酬等额予以奖励(凭汇款单原件和复印件),不作计分。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计分标准
1.完成科研课题结项,每一项奖励国家级(含中央党校)500分,省级重点课题300分,省委党校150分,地市级优秀课题(含校级)100分(一般校级课题结项计60分)。
2.有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报告或决策咨询,主要内容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吸收,并以文件方式下发或转发、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一次性计80分。
3.我校人员主持并获国家、省、市和县级基金资助或立项的项目(课题),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校委会研究决定计分;我校人员参加(非主持)完成的合作项目(课题),按其承担的工作量和排名由校科研领导小组研究予以适当计分。
第十九条 获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1.获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社科联系统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国家级400分,省级200分,市级100分;二等奖依次为200、100、50分;三等依次为100、50、25分;优秀奖依次为25、15、5分。
2.参加党校、社科联系统征文或理论研讨会,不论文字多少、获奖与否,均按国家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计分。在有正式刊号书号专题论文集上发表可按相关级别标准50%计分。
第二十条 其它规定
1.一般论文分别在不同报刊杂志重复发表的不累计,按最高级别计分,可补齐差额。课题研究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可按有关计分再次奖励。
2.课题组和文章合作的作者可由内部商定分值计奖分配。
3.参加党校、社科联系统以外其它部门的课题研究或理论研讨会、征文评奖,须经校领导同意,第一作者研究成果方可按有关标准计分,立项书、批准书或入选通知书、结项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报理论研究室备案。
4.凡以我校教研人员为主笔的市级委托项目,在课题结项后,由学校酌情予以奖励。
5.科研课题结项成果在两年内转化为主体班或研究生班教学新课程,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可一次性按半天课时量十倍进行奖励。
6. 鼓励行政人员积极参与科研、调研活动,年终评优在同等条件下有科研成果的优先。
第六章 科研工作量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每少一分从目标任务年终考核奖励中扣罚5元。未完成在规定级别刊物发表论文任务的,国家级缺一篇扣罚60分,省级缺一篇扣罚40分。当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或论文等级篇数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并与绩效考核挂钩。连续2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不予申报职称晋升或续聘。当年未完成科研任务的处室不予评先。休产假或病假半年以上的当年不计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发现剽窃、抄袭、冒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当事人所获工作量分值及奖项,按本校有关问责规定处理,二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申报晋升职称。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职称(职务)降级或撤销的处理。
第七章 科研申报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校级科研课题由个人自荐、处室推荐、学术委员会评荐,经校科研领导小组批准。年终对科研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评选活动,对当年科研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将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报理论研究室。计奖和处罚由理论研究室负责统计,经过公示后,由校科研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委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活动经费、教研人员教研和参加学术活动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科研奖励经费以及各类配套奖励经费、校刊经费等。科研经费列入党校事业费预算,由校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运作,保证必要开支。
第二十六条 鼓励教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校级研究项目,在项目标书(申报材料)准备、论证、上报及立项后的实施等环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费资助的原则是:分类分级资助,只资助社科项目,只资助署有我校校名的项目,不重复资助,向为决策和教学服务的项目倾斜。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由理论研究室负责制表,分管副校长审核后由常务副校长批准,财务室报支或发放。经费分二步发放,课题获得立项后给一半启动经费,剩余的待结项后付清,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调配使用,但必须按照课题设计要求使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对党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酌情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并追回资助经费;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申请期限宽延的,项目资助费减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校委批准,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蚌埠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校科研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