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校
2018/01/16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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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校科研课题经费配套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01 14:58 阅读次数:129次 分享到:

               中共蚌埠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校科研课题
经费配套资助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发挥党校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研究机构的功能,激励我校教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科研课题,保障科学研究任务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同时为规范和加强中共蚌埠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校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课题经费是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科研课题发布机构资助经费和我校配套经费。

第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科学安排。科研课题经费要严格按照科研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科研部、财务室等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课题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科研课题经费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批拨付。

第二章  科研课题分类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承担的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和其他课题三类。

(一)纵向课题是指财政拨款,由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管理单位代表政府设立发布的课题。主要包括:1.国家级课题: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2.省级课题:如,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领导圈定课题、省委党校重点科研课题、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等等;3.市级课题:如,市社科规划课题、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社科联一般课题、全市党校系统科研课题,等等。

(二)横向课题是指由地方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定向委托研究,研究成果归委托方所有的科研课题。

(三)其他课题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机构设立发布的科研课题。课题级别按设立发布机构级别确定。

第三章  科研课题经费配套和资助办法

第四条 科研课题经费配套和资助范围:科研课题主持单位为“中共蚌埠中国共产党达州市达川区委员会党校”且课题负责人为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配套标准。对有经费资助的纵向课题,根据课题立项发布单位拨付到我校账户的实际金额,按1:1的标准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 科研课题经费资助条件和标准。我校对自筹经费的纵向课题和其他课题按项目等级资助科研经费,具体标准为:国家级每项资助5000元,省级每项资助3000元,市级每项资助1000元。

第七条 对横向课题,我校不提供经费配套和资助,也不收取科研管理费。

第八条 科研课题配套和资助经费拨付办法。科研课题正式立项,配套和资助经费总额核定后,分两批拨付。经费总额1000元以内,首次拨付80%,结项拨付20%;经费总额1000元以上,首次拨付70%,结项拨付30%。

第四章  科研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具体包括市内外调研的交通费、汽油费、住宿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高于我市有关规定。

(四)会议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

(五)劳务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科研课题经费总额的10%。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所聘指导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我校人员。

(七)印刷费:指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录入费、打印费、印刷费等。

第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限用于科学研究,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科研课题经费预算中单独核定。

第五章  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

(一)我校对科研课题实际到账的资助和配套经费进行管理。

(二)财务室是科研课题经费主管部门,科研部协助管理。

(三)科研部根据课题立项材料、课题负责人申请和实际到账的科研经费,核定科研课题配套和资助经费总额,并填写《经费通知单》。

(四)财务室根据《经费通知单》建立经费本,对科研课题经费来源、类别、数额等进行登记,实行专款专用。

(五)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使用经费必须经课题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报销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课题负责人初审,科研部对课题经费开支范围进行核定,财务室审验报销单据,分管副校长审核,常务副校长审批。报销后财务室在经费本上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经费监督

科研课题研究不得无故中止。我校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追回已拨经费;对因特殊原因中止研究的(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课题因未结项被撤销项目的,对我校配套和资助经费采取停止拨款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科研课题结项后,我校提供的科研课题配套和资助经费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设立发布机构对课题资助经费另有管理规定的,其资助经费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蚌埠行政学院、蚌埠市社会主义学院科研课题经费资助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