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蚌埠教学点在职研究生考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实现在职研究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好在职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省委党校颁发的《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方向。通过培养,使在职研究生成为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能够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高层次的领导干部、管理人才和理论骨干,为蚌埠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实现蚌埠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二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从在职研究生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既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班委会作用,以班级文化建设为载体,增强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努力在学员中形成认真读书、勇于探索、严肃活泼、艰苦朴素、自觉增强党性的学习氛围。做到学以致用,以自学和研究为主,着力提高在职研究生的专业水平和独立分析、研究现实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培养在职研究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改革、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循“严进严出”,“强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充分体现教育和服务功能,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 报到注册
第四条 入学和注册。
(一) 新学员入学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新生入学须持学员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部请假。未经请假,在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交费注册后,签订在职研究生承诺书,取得正式学籍。
(三)在校学员每学年应在规定时间交纳学费,不按时交费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方式
第五条 在职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前两年半学习基础理论和专业课,最后半年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第六条 在职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论文。选修课包括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讲座等。
第七条 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通过面授指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自学为主,研讨为主,充分发挥教师与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除集中面授外,其余时间由研究生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自学,学员应在自学时间内按要求读完规定书目,认真撰写读书笔记或学习心得体会,按时完成面授教师布置的课后作业。为加强自学,各班学习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牵头,不定期地开展学习、研讨交流活动。
第八条 每学期安排面授时间为十天左右。在保证必要课时的前提下,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力求少而精,新而深,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和难点。学员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填写《教学测评表》,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认真评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部在校委领导下,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协调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及校内各有关处室关系。
第七条 在职研究生按专业编班,各班配备班主任一名。班主任在研究生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班主任是学员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代表研究生部具体指导、参与学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班在第一学期中期应成立班委会和学员党支部,以民主选举和班主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定班长(书记)、副班长(副书记)、纪律委员(组织委员)、学习委员、文体委员、生活委员各一名;班级编成若干学习小组及党小组,各组选定正、副组长各一名,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公示。班委、组长配合班主任组织研究生完成学习任务,开展班组活动,加强班组建设。
第九条 各班可在教学计划之外,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引导和组织学员开展各种有意义的学习活动,包括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的学习活动。根据本班实际,组织兴趣小组参观考察学习,发挥学员专长,丰富学习生活。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学员在入学教育期间要认真阅读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方法,了解各项规章制度。要端正学习态度,正确处理工作、家庭与学习的关系。
第十一条 学员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到:
(一)上课前十分钟进入教室,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二)上课期间,确保手机处于关闭或静音状态;不随意交谈,不随意进出教室或接访来客。
(三)尊师重教,专心听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积极参与讨论、交流。
(四)爱护公物,保持教室卫生整洁。不在课堂内抽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茶水,不乱扔杂物。
(五)未经批准,不对所学课程或报告进行录音、录像、下载课件或带外来人员听课。
第十二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应正确处理工学矛盾,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原则上不准请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请假申请:
(一)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者;
(二)本地区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需本人到会作述职报告或学员本人被确定为候选人,需到会参加选举者;
(三)参加确系他人不能代替的重要活动或接受其他特殊任务者;
(四)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做短期治疗者。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纪律和考勤制度。日常考勤工作由班主任具体负责,采取个人签名的考勤办法,他人不得代签。请假或旷课均属缺勤。班主任每次要认真、如实、及时填写考勤表,每次面授时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学员请假需由本人填写《在职研究生请假申请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事请假,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会议通知、请假函;因病请假须持相关医院的病假证明。
(二)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天,由班主任报请研究生部批准;请假三天,由研究生部报请分管副校长核准。
(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面授,事后按请假程序补办手续。不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均属旷课。
第十五条 学员请假或旷课达不到规定的出勤率,取消考试资格。
(一)面授期间,学员第一学年每学期缺勤超过面授课时四分之一学时者、第二学年后缺勤超过面授课时三分之一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者可以参加由省委党校研究生部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一律记“及格”、“不及格”。
(二)学员确因特殊原因,并履行了请假手续而超过了规定的缺勤率,由班主任报备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部核准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三)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经省党校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录入。
(四)补考、缓考者须交纳考试费用。
(五)凡经缓考、补考仍不及格和因旷考没有参加补考的,在最后一学期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总补考,经总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肄业对待,只发研究生肄业证明。
第十六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员连续两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休学超过一年以上者、考试严重作弊者、无故没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参加答辩以及在论文中剽窃他人成果者、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逮捕判刑者均责令其退学。退学的学员不能申请复学。
(二)因病或因意外伤残经医院诊断不宜继续参加学习者;
(三)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
(四)学员被取消学籍和退学、休学,均须由教学点提出意见,报经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审批。被取消学籍和退学者的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加强在职研究生学风建设。认真执行《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教风建设的意见》,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班级不准乱收班费等。班主任要自觉抵制学员的公款请吃、送礼,为学员树榜样、作表率。
第十八条 奖惩
(一)对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品学兼优的学员,根据优秀学员评选办法,评选“优秀学员”。其中校“优秀学员”一年评选一次,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15%;省“优秀学员”三年评选一次,人数由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决定。
(二)学员如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违反省委党校和本校有关规章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其学籍。
第六章 职责保障
第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管理本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在校委统一领导下,研究生部、信息中心、行政处、班主任履行各自职责,实施对学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研究生部负责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录取、教务管理、学籍管理、教材购置、班主任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班次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教学管理中的相关事宜。
(二)信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学设备的调试与正常使用,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三)行政处负责教室保洁或考场布置等工作,并为各班次学员的住宿、餐饮等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四) 班主任负责学员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学员认真执行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抓好学员的学习管理和班级建设,组织学员开展班级文化建设;做好面授考勤、成绩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辅导工作;协助做好学员毕业、鉴定工作,建立和健全研究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为各班级开展班级文化建设和各种有意义的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学校三年为每班级提供经费3000元,每年可使用经费1000元。活动开展由班委会提出活动方案,班主任初审,研究生部审核,实行经费专款专用,保证活动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本校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